地政規費試算:所有權移轉(適用買賣及贈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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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訂定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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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地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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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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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權持分
房屋契稅之核定契價:
房屋契稅資料
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,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。
登記費
書狀費
罰鍰
合計
元
元
元
元
說明:
1.
本規費試算申報地價以最近一期為準。
2.
本試算登記費額,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之規定估算。。
3.
有關罰鍰之規定:
(1)
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,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登記者,每逾1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,以納至20倍為限。
(2)
計算登記費罰鍰時,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,應予扣除(可扣除期間之計算: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,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,及行政爭訟期間,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,予以全數扣除;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,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,方予扣除。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、贈與稅繳(免)納證明等項文件,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,得依其申請,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天)。